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뉴스2026년 7월 9일
送达《变更请求申请书》后3个月,特别限定批准裁定的效力
该案起因于一家贷款公司在变更继承人过程中,在《变更诉请内容申请书》中错误填写了收件人信息,导致与A先生无关的文件被送达给他。A先生随后提交了“无利害关系答辩书”并继续从事生计活动, 此后,在确认事实关系已更正的判决书后,根据《民法》第1019条第3款申请了特别限定继承,并获准。 法院认定,由于最初送达的文件中人际关系和债务产生原因不准确,难以认定A先生客观上知晓了继承债务,因此认为限定继承的批准有效。
Hanbyol Law LLC 金容大律师通过本判决解释道:“特别限定继承的3个月期限,不应仅以诉讼文件送达时间点为基准机械地计算,而应以继承人是否客观上能够知晓继承债务的存在及内容为标准进行判断。” 他指出,债权人关于“自首次送达起满3个月所导致的重大过失”的主张,可能因送达文件的错误及事实关系是否得到确认而有所不同, 若送达的文件存在错误,有限继承申请的有效性极有可能被认可;因此,他建议在事后才得知继承债务的情况下,切勿草率放弃权利,而应寻求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