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뉴스2016년 11월 6일
[법률신문 2016. 11. 3. 자] 연구논단 : 스포츠산업의 건전한 발...
公平交易法对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的作用
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韩彪 安秉汉律师
1.引言
传统的知识产权产业以专利、外观设计、商标等为基础,对其保护需要解释和适用单行法,如《专利法》、《外观设计保护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此外,尽管公开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现有的讨论是将其归类为 "新知识产权",并通过对现有法律的解释得出其可以受到保护的解释性结论,或者考虑立法理论。以公开权为核心的职业体育产业也被纳入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文化产业。在保护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产业方面,我一直认为,从贸易关系的公平性、防止等同于技术盗窃的搭便车行为、禁止滥用支配地位等方面来看,反垄断法等竞争法的作用应该更加重要,需要更加积极的干预。作为这一思想的延伸,我想就与职业体育产业中使用球员有关的 "事件",仔细地阐述一下我的简短观点。
2. 案件概述和法律问题
A.加强竞争法在职业体育产业中的作用的必要性
职业体育产业的收入模式是通过各种合同关系形成的,包括基于体育明星宣传权的许可、广告、管理以及基于版权法、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其他权利保护。回顾历史,韩国的职业体育自 1982 年成立职业棒球以来一直如火如荼,至今已有 30 多年的悠久历史。然而,竞争法对与职业体育相关的各种交易几乎保持沉默,虽然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最近开始积极介入职业棒球运动员的不公平条款问题,但仍然没有直接适用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的代表性案例,也没有对纠正交易中的不公平现象进行各种讨论。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反思的是,利润挤压、搭便车、滥用交易支配地位等不公平现象是否被私人自治原则所掩盖,本应受到保护的交易关系利益是否退居其次?然而,在此期间,并非韩国羽毛球协会官方赞助商的 Yonex 公司却与李龙大签订了 "个人赞助合同",李龙大在社交媒体和网上商城充当 Yonex 公司的广告模特,并根据自己的选择使用 Yonex 公司的羽毛球拍和其他球具。韩国羽毛球联合会公开要求其改正,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很大争议,李龙大感到心理压力,立即召开公开记者会道歉,并宣布停止使用个人装备和为 Yonex 做模特,并承诺参加里约奥运会。在国外也有类似案例,2015 年 5 月,欧洲劲旅丹麦队在中国东莞举行的第 14 届世界羽毛球团体锦标赛(苏迪曼杯)前,将时任世界排名第三的男双组合马蒂亚斯-波伊和卡斯滕-莫根森排除在国家队之外。据报道,波-莫根森坚持在世锦赛上使用自己的装备,而不是丹麦国家队官方赞助商的装备,丹麦羽毛球协会认为这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国家队是由官方赞助商资助的,因此他们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将丹麦国旗从国家队的王牌装备上取下。因此,可以判断公平交易法可以直接适用于韩国足协及其体育组织。首先,现行的《公平交易法》并未对企业的概念做出明确定义,因此这就涉及到法律解释的问题。 不仅《竞争法》中企业的范围通常被解释为非常宽泛(Volker Emmerich, Das Recht des Unlautern Wettbewerbs),而且国内学者也认为,《公平交易法》中的企业并不局限于《商法典》中定义的商业企业,而是指在广泛的经济基础上持续、反复进行的任何经济活动。特别是非营利组织也被广义地解释为《公平交易法》中的企业实体,分为 "绝对企业实体 "和 "相对企业实体"(参见 Jung, Ho-Yeol, 《经济法百科全书》第 5 版,第 75 页),应该考虑到在仅限于 "产品赞助和营销 "的领域以及考虑到经济激励的持续性商业关系中,即使利润的归属意在用于公共利益,也可以承认企业实体的地位。最高法院还裁定,"如果国家和地方政府作为私营经济的主体与他人进行交易,则应将其视为《公平交易法》范围内的企业经营者"(最高法院,1990 年 11 月 23 日,第 90 Daka 3659 号判决),并从实际行为的角度来判断企业经营者的概念。这并不是一种不相容的身份,而是在适用《公平交易法》过程中的一个操作上的划分和选择问题。
R. 根据《公平交易法》进行评估
3.结论--期待《条款与条件管理法》的补充作用
 ;另外,从《条款及条件规制法》在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管辖的法律中的适用性来看,《条款及条件规制法》将协会(无论名称如何)的内部规定,如限制运动员签署赞助合同的能力等作为条款及条件纳入规制法的范围很大,我们认为该法作为条款及条件的一般法,可以补充性地介入对不公平条款及条件的规制。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