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뉴스2025년 6월 22일

[判决] 虚增保证金申请全租贷款…保证公社不承担责任

韩国大法院裁定,如果全租保证金被虚增以获取全租贷款,为贷款提供担保的信用保证机构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其理由是全租保证金是全租合同的重要事项,如果存在虚假,保证机构不承担责任。

大法院民事第三部(主审大法官李兴求)在新韩银行对住房城市保证公社提起的保证债务诉讼中,撤销了原告部分胜诉的原审判决,于5月29日以原告败诉的意旨将案件发回首尔中央地方法院重审(2023Da244871)。

2017年8月,一名承租人以2.64亿韩元的全租保证金签订了住房租赁合同,同月从新韩银行获得了2.1亿韩元的全租贷款。新韩银行就该贷款与住房城市保证公社(HUG)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承租人实际支付给出租人的全租保证金总计仅为2.3亿韩元。

大法院推翻了原审判断,认定合同的重要内容存在虚假,因此不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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